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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01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0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岗村,租赁建筑面积为5000 平方米(有附图)。厂房类型为转混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2个月,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装修期间免收出租费。
2、厂房租赁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租赁期3年。
3、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每年租金为20万元,三年共计60万元。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金5万元(已付),2007年3月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5万元,2008年2月2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0万元,2009年2月2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20万元,2010年2月28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10万元。合同期满,如有续租,以后每年租金增至22万元。


四、 其他费用
1、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2、 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甲方偿还。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对于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该对厂房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养护,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使用厂房的影响。


5、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出卖给第三方。


六、租赁前期其他有关约定
1、消防设施安装到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水塔装备及管道铺设安全合理,并保证水的质量符合消防水和生活用水的要求。


3、至厂房内的动力电由乙方负责铺设,照明电由甲方负责铺设到位。


4、厂区内所有门窗和路面水泥硬化部分以及外内墙粉刷均由甲方承担。


5、排水、排污、垃圾堆放、厕所、厨房等必备设施和场所,甲方应负责提供。


6、若因以上事项甲方未能圆满解决而影响乙方如期正常使用,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租赁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 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租赁期间,若因甲方所产生的纠纷和水、电、社会安全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则甲方应积极予以解决。


6、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屋的,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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