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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厂房标准规模要求  
     
 

新建厂房标准规模要求
 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出台,今后凡现有厂区容积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再新供土地;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只供房不供地。


  《意见》规定,新建标准厂房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4层。


  标准厂房原则上建在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市政府每年将安排土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农村二产返回用地原则上要集中安排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容积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厂区进行改造,建设标准厂房。


  首批市级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以政府为主,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建设。除政府投资与利用农村二产返回地建设标准厂房外,其他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都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但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改功能用途;企业入驻时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有关要求。市级示范标准厂房和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其应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凭项目批准文件将予以免交,其他标准厂房项目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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